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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01]

1、为确保学院无人机设备安全高效的使用,明确相关责任与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2、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在参加学院或公司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能使用无人机,其余人员禁止使用。每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无人机操作注意事项”及“无人机基本操作步骤”,熟悉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当前执行的国家无人航空器有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了解对无人机飞行空域和禁飞区的管理规定,了解学校对无人机和实验设备的相关管理制度。

4、学院可借用设备包括:大疆精灵4 Pro、大疆悟2。其中精灵4 Pro可供学生实践借用,大疆悟2可供教师借用。

5、学院无人机只用于教学、实践、科研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或经营性活动。

6、 个人使用无人机仅限于校内(含盛乐校区),或符合国家无人航空器有关管理规定的区域内使用。校内限高100米,必须在视域内飞行。应尽量避免在人群上方、建筑物或树木附件、室内等GPS型号不佳的场所、信号塔或电塔等有强干扰的场所飞行

7、校外飞行或超高、超距飞行必须取得相应监管教师同意,并告知自己家人(父母或成年前法定监护人),办理必须的审批手续方可飞行,擅自离开校区使用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8、借出后发生飞行器坠毁、失联、配件丢失或损坏等,按以下措施处理。

1)若操作人员失误或因暴雨、大风、周边强干扰等可预见性因素造成无人机失联或坠毁的,操作人员需承担全部维修或购置费用。

2)若因第三方破坏、偷窃等造成损失,或观察员失职造成损失,操作人员需先行承担全部维修或购置费用,并自行向第三方或观察员追偿。

3)若无人机设备故障造成无人机失联或坠毁的,由大疆公司确认后可免除个人责任。

4)若造成地面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按以上各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损失在保险赔付与保修范围内的,排除保险赔付与保修额度,剩余费用按以上比例承担。

6)如在飞行培训或实验课正常教学过程中发生事故,可在应承担责任基础上免除50%个人责任;如在完成学院委派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可在应承担责任基础上免除70%个人责任;如因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责任人指令发生事故,不予免除责任

9、借用时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填写借用申请单,并签署《借用责任人声明》。

10、填写借用申请单时,应明确借用责任人与飞机操作员。责任人负责借用并检查设备与配件、负责设备使用安全、监督操作员使用、归还设备等。借用责任人负责在发生损失时界定赔偿责任,如不能明确界定赔偿责任,由借用责任人先行赔偿,并自行追偿。

11、填写借用申请单时,应明确填写飞行计划,并附审批材料(如需要)。使用中应保留完整飞行记录备查。如未按照飞行计划飞行,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而未审批擅自飞行,出现的一切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12、无人机借出后,仅限申请单中登记的人员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产生责任事故,由借用责任人负全责。

12、无人机管理员负责无人机日常维护及升级,应定期对无人机硬件(电池使用一定次数后进行一次深度充放电、螺旋桨叶检查及更换)及软件(含飞机固件、遥控器固件、相机、电池固件)进行升级维护。

13、无人机管理员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审核借用人资格、检查设备、监督赔偿等事项。

14、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新闻传播学院教学设备借用管理办法》、《新闻传播学院设备仪器损坏遗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及学院或学校其他有关制度执行。


附件:新闻传播学院无人机借用申请单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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