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特制订如下“设备仪器损坏遗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1. 设备仪器发生损坏、遗失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实验室与资产负责人审核;重大事故情况同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2. 经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追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如属设备使用累积性损坏,根据过失情况由当事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认定事故责任时,按设备使用人->设备借出人->使用指导人->设备管理人的顺序依次追究事故责任;可依据以下各情况进行认定:
(1)如设备使用人为学生或学生小组,责任明确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不明确时,由组内学生或事故相关学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安全使用设备,并提前向学生讲解本条例;在发生损坏遗失事故后,必须及时掌握设备的使用人、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等情况,并积极配合学院商讨赔偿方案,以及督促学生完成赔偿。
(3)如设备使用人为教师,则由教师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设备由借用人(包括借用人所在小组的相关人员)外的第三方使用,则由借用人(及其小组)承担赔偿责任。
(5)设备管理人应在设备借出、收回等环节做好检查与登记,如因管理疏漏无法确定设备损坏时间及责任人,则由设备管理人承担检查疏漏的相应责任;
(6)在以上情况之外,如确实无法明确事故责任人,则由设备管理人与学院相关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4.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5.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6.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