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分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新闻传播学院党总支成立分党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闻传播学院分党校是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对全院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大学生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对广大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 分党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学生开展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青年学生站稳政治立场,努力锻炼成为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第四条 分党校的任务是做好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配合院党总支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使其具有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具有为现代化建设的献身精神和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生的崇高追求。
第二章 分党校学员条件及守则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参加分党校学习,经审核批准后入学;党校结业后有资格成为班团支部、院团总支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六条 分党校坚持严进严出的原则招收和管理学员。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的同学。
(二)必须是自愿要求入党并通过班主任推荐及组织审核。
(三)必须是政治思想表现优秀的中国共青团员,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必须在全班前二分之一,并且上一学期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没有受到院级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分党校学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党校的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专心听讲党课,做好笔记,认真复习,认真、诚实考试,做到学有所获。
(三)积极参与分党校教学和实践各类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八条 结业
(一)学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精神,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学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和不道德行为,视情节给予不予结业处理。
(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准时参加教学和实践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两次计一次旷课,无故旷课两次者不予结业。如确实有事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获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
第九条 新闻传播学院分党校委员会由院党总支、部分骨干教职工党员及院团总支等同志组成。其中,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校长,院党总支副书记任教务长,院团总支书记任班主任。
第十条 分党校聘请校党委的领导、院党总支成员、校团委的老师、院团总支及骨干教职工党员为党校专任教师上党课和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一)校长对分党校全面负责;
(二)定期召开分党校工作会议,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组织委员会研究安排分党校的工作;
(三)了解师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听取教务长、班主任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检查分党校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搞好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积极主动承担一定的授课任务。
第十二条 教务长的职责
(一)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每学期学习班的具体工作意见,制定分党校教学计划;
(二)具体组织落实教学计划,聘请授课教师;
(三)处理好分党校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班主任的职责
(一)建立学员档案,做好学员出勤情况统计,做好结业证发放工作;
(二)处理好分党校日常工作,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配合党支部的工作,负责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提出发展意见。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教材
第十四条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分党校每年举办两期学习班,每年四月份和十一月份开班,每期招收40-50名学员。
第十五条 学习班以自学为主,辅导上课为辅。要求授课不少于10学时,自学不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对学员建立学籍档案,学员结业成绩由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读书讨论心得)成绩组成,合格者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颁发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教学内容:
序号
|
授 课 内 容
|
课时
|
1
|
开学典礼
|
1
|
2
|
第一讲、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程
|
2
|
3
|
第二讲、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
|
2
|
4
|
第三讲、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根本宗旨
|
2
|
5
|
第四讲、发展党员的手续和党的组织制度
|
2
|
6
|
第五讲、党的优良作风和党的组织纪律
|
2
|
7
|
第六讲、党员的权利、义务,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
2
|
8
|
观看一部有教育意义的优秀党员宣传影片
|
2
|
9
|
组织一次有教育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
|
4
|
10
|
结业论文及学习心得
|
8
|
11
|
结业典礼、结业合影
|
1
|
第五章 活动办公及经费
第十八条 新闻传播学院分党校授课、活动地点安排在院会议室,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地点在文史楼新闻传播学院团总支办公室。
第十九条 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分党校所需教学、活动经费由学校与学院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学院党总支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不完善之处,按学校党校工作条例执行。
新闻传播学院党总支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