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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12]

内蒙古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的格式,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按各高校毕业生人数进行发放。我校就业指导处为每位毕业生进行编号并按学院统一发放,每人一式四份。《协议书》编号具有唯一性,与毕业生的姓名、学号、专业学院相关联,毕业生应对本人协议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复印。

二、《协议书》的签订

(一)《协议书》的签订是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须维护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受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并且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同时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二)《协议书》一般应先由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经毕业生所在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送学校就业指导处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

(三)《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凭证,协议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双方不得违约。毕业生必须使用本人《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协议书》三联分别交给用人单位一份,学校就业指导处两份(其中一份须上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另一份经学校就业指导处审核后,登记列入就业方案),毕业生个人保留一份。

三、应届生《协议书》的换发

《协议书》原则上不得换发。如有下列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工办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就业指导处审核批准,可予换发。

(一)因用人单位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关、停、并、转等)导致无法接收应届毕业生,并持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中心)证明的;

(二)用人单位先提出违约要求(需附单位书面说明),毕业生认可并持有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

(三)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调配部门)签署就业协议书,因个人正当理由申请另行就业,并持有原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的。

(四)往届协议就业毕业生,改派需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持有原就业单位解除协议的可换发,非协议就业毕业生不予换发新就业协议书。

(五)以上四种情况在换发《协议书》时,均须将原四份协议书退回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处,并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常用下载”一栏中下载“毕业生就业协议二次申请表”学院学工办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经就业指导处审核后,方可发放。

(六)因本人自荐材料与事实不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者,不得换发《协议书》。

四、《协议书》的遗失补办

《协议书》遗失之事情况特殊,确认困难。本着对签约各方负责的态度,凡《协议书》遗失补办手续,均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二次申请表》,认真陈述遗失过程,确保情况属实,由二级学院学工办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二)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指导处查询自己的协议书编号后,须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将挂失报纸上交就业指导处。

(三)学校就业指导处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后,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如无异议,进行补发,并进行新的协议书编号及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备案。

毕业生若以遗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就业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五、本规定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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