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纪,营造良好的学校考试环境,保证期末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监考教师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领取考试试卷并核对无误。
2.提前10分钟到规定考场。
3.清理考场环境,要求考生上交与考试无关物品。
4.调整考生座位。
5.宣布考试纪律。
6.提醒学生清理桌面字迹及座位周边环境。
7.发放试卷。
8.与考生核对试卷。
9.核查考生证件。
10.核对考场人数。
11.开考15分钟后,不得再有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生可以交卷。
12.监考期间必须来回走动巡考。
13.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及十分钟两次提醒学生。
14.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及时警告。
15.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及时制止并上报。
16.按时收缴试卷,并清点核对准确。
17.填写好考场记录单。
18.上交考试试卷。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附:
内蒙古师范大学对考试(含考查)违纪或作弊者,做如下处理:
第一款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 迟到;
(2) 携带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5)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吵或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言行的;
(10) 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的;
(11) 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以及对他人抢走自己试卷或答案不举报的;
(5) 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通讯工具场地、查阅试题答案的;
(6) 传、接考试禁止携带的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8)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 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
(10) 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的;
(11)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款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1. 对考试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对违纪学生,监考教师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 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
(3) 无故拖延交卷时间,监考教师可拒绝接收其试卷;
(4) 在考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终止其考试,并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5) 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6) 对违纪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2. 对考试作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1)、(2)、(10)所列作弊行为,给予以记过处分;
(2)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3) 、(4)、(5)、(6) 、(7)所列作弊行为的双方,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3)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8)、(9)列作弊行为的双方,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4) 对其他作弊行为,视清洁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有对监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陪同他人考试者和被陪者视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8) 考试结束后,如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9) 组织他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